201501 - page 75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摇 摇 摇 摇 2015
年
摇
第
1
期
量研究控股股东通过多种方式掏空公司
,
从而侵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成果
,
包括合法的资产出售
、
转
让和非法的欺诈
、
摊薄股东权益
、
内部交易等
(
刘
峰等
,2004;
张光荣和曾勇
,2006; Jian
和
Wong,
2003)
[5 - 7]
。
所有研究的特点比较明显
,
一是多关
注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
,
如由于股权高度集中
,
大
股东更容易侵占其他股东利益
(
唐清泉等
,
2005)
[8]
,
制衡的股权结构也无法克服控股股东
的自利行为
(
朱红军和汪辉
,2004)
[9]
;
二是不管
终极控制人性质是国有还是民营
,
得出结果基本
是掏空
,
甚至得出支持是为了更好地掏空
(
李增
泉等
,2005)
[10]
,
控股股东不掏空的成果较少
(
王
玉英
,2009;
邓德强
,2011)
[11 - 12]
;
最后是几乎没有
控股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掏空的研究成果
。
(
二
)
理论分析
迄今为止
,
学术界普遍认为
,
公司控制权主要
分为股东控制
,
即控股股东控制了公司董事会和
公司经营
(Grossman
和
Hart,1986;Hart
和
Moore,
1990;Putterman,1993)
[13 - 15]
和管理层控制
(
也称
“
内部人控制
冶,Management Control),
即公司管理
层控制了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经营
(Adolf
和
Gardi鄄
ner,1932;
史玉伟和和丕禅
, 2002 )
[1,16]
。
依据
LLSV
以
20%
为界作为区分控股股东类型的标准
将上市公司分为
:
绝对控股
、
相对控股和股权分散
三类
,
按照实际控制人性质将上市公司主要分为
国有和民营
,
组合分为国有绝对控股
、
国有相对控
股
、
国有股权分散
,
民营绝对控股
、
民营相对控股
和民营股权分散六类
(
见图
1)。
由于国有资产全民所有
,
其所有权主体非人
格化
,
导致国有产权归属不清
,
产生了包括全体人
民
、
国家
、
政府
、
公司与公司管理层等多层委托代
理关系
,
最终导致国有资产无人所有
、
无人管理
;
又由于国有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
,
改制前的
企业领导成为改制后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
或同时
兼任
,
监事会职能严重弱化
,
新三会和老三会矛盾
没有有效解决
,
这些导致国有公司内部治理效率
低下
,
无法监督国有公司高管
;
再由于缺乏有效的
经理人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
导致无法约束国有
公司高管
;
还因为长期形成的国有公司行政级别
、
高管任免制度
、“
一把手
冶
负责制等
,
导致国有公
司高管无人敢管
、
无人能管
,
这些因素综合的结果
是国有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并不控制公司
。
王玉英
(2009)
[11]
和邓德强
(2011)
[12]
的研究结果
佐证了国有控股股东实际并不控制国有公司
。
因此
,
对于国有绝对控股公司而言
,
因国有控
股股东不控制公司
,
公司实际上形成了内部人控
制
,
其代理问题主要是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代理
问题
。
对于国有相对控股公司而言
,
可能会出现
不同情况
。
如果第二大股东
,
或除国有控股股东
外的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作用较弱的
话
,
其他大股东难于制衡国有股东
,
这与国有绝对
控股公司一样
,
形成内部人控制
,
其代理问题主要
是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
。
如果第二大股
东与国有控股股东势均力敌
,
或国有控股股东外
的其他大股东对国有控股股东的制衡作用较强
,
且第二大股东或其他制衡股东也是国有股东
,
还
是形成内部人控制
;
若第二大股东或其他制衡股
东为民营股东
,
就可能形成表面上是国有控制
,
实
际上是由制衡地位的民营股东控制
,
形成另类股
东控制
,
其代理问题表面上是股东与管理层之间
的利益冲突
,
实际上是另类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
和其他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
民营控股股东通过选派董事会成员
、
聘任高
管
,
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
孙永祥
,2001)
[17]
,
这就是
真正的股东控制
。
民营绝对控股和民营相对控股
的区别在于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力大小
,
但并不
足以改变其控制地位
,
因此民营控股公司代理问
题主要是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
对于股权分散而言
,
如果第一大股东为国有
股东
,
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
:
一是由于国有股东的
实际不控制
,
导致第二或其他股东实际上拥有公
司控制权
,
可能形成另类股东控制
,
如华菱星马
(600375)
名义上的控股股东为马鞍山华神建材
工业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为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2
年底持股比例为
14郾 20% ,
第二大股东史正
富持股比例为
12郾 89% ,
史正富可能实际上控制
了华菱星马
;
二是像西方国家股权分散一样
,
形成
内部人控制
。
如果股东间的制衡作用较强
,
股东
间势均力敌
,
民营股权分散的公司可能在短期内
形成西方国家股权分散形式下的内部人控制
。
如
果股东间的制衡作用不强
,
民营第一大股东会极
力维护自身的第一大股东地位
,
并争取取得公司
控制权
,
形成股东控制
。
但在股权分散情况下形
成控制权类型可能都不稳定
,
第一大股东极可能
·07·
1...,65,66,67,68,69,70,71,72,73,74
76,77,78,79,80,81,82,83,84,85,...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