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 - page 120
第
29
卷
摇
第
4
期
徐式媛
,
李志刚
:
股权变动模式法律问题研究
3郾
对观点六的分析角度评析
观点六的相对主义模式
,
并未依托于物权和
债权的变动模式
,
可以视为在类推适用物权和债
权变动模式均不能体现股权特征的前提下
,
新建
独立的股权变动理论的一种努力
。
其主要特点在
于
,
充分体现出了股权内容的复合性和义务主体
的多元性的特征
,
更符合股权的本质
。
具体而言
,
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标的物的股权
,
系作为权利束
的股权整体
,
在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即出让人和
受让人之间产生转让的效力
。
因有限责任公司中
的股权并无实体股票可交付
,
故难以用买卖合同
的标的物交付模式来认定股权转让的时间
。
股权
变动的时间取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
。
当事人
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股权至合同生效之日起
转移
,
也可以约定至付清全部转让款之日起转移
,
还可约定在指定日期转移
。
而受让股东何时可以
向公司主张权利
,
是股东行使特定的一项股权权
能
,
其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
法律关系
,
而不是股权受让人与股权出让人之间
的关系
,
此时受让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
类似于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
可采用合同加通知
模式的观点
,
即自出让人通知公司时起
,
受让人可
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而工商登记则产生公
示效力
,
在涉及股权转让对公司外部第三人时
,
当
以工商登记的时间为股权变动的时间为准
。
上述
股权变动的效力的相对性
,
源于股权的复合性和
多元性
,
既无法类推适用物权变动的模式
,
也不适
宜类推适用债权变动的模式
,
可称之为独立的股
权变动模式
。
(
三
)
类推适用的结果评价和路径选择
1郾
类推适用的结果评价
在类推适用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之前
,
首先
应当考察股权与物权
、
债权的异同
,
在此基础上还
应当进一步考察其属性与物权相近似还是与债权
相近似
,
即前引坐标系中
A忆
与
B忆
的值大小
。
那么
A忆
与
B忆
的值是否可以量化呢
?
在类推适用的过程中
,
对类似性的判断
,
不仅
是确认漏洞的前提
,
也是类推适用的核心
。
但是
对于到底达到什么程度方可认为二者之间具有类
似性
,
学者有不同认识
。
一为构成要件类似说
,
该
说以比较构成要件的相似性为适用类比推理的基
础
。
具体而言
,
法定案件类型
A
具有
M
1、
M
2、
M
3、
M
4、
M
5 5
个内涵特征
,
而待决案件
B
具有
M
2、
M
3、
M
4、
M
5、
M
6、
M
7 6
个内涵特征
,
经比较发
现
A
与
B
之间存在
4
个相同的内涵特征
M
2、
M
3、
M
4、
M
5,
若这
4
个内涵特征在法律评价中对案件
A
、
B
具有决定性意义
,
则推定法定案型
A
和待决
案件
B
具有相似性
。
二为实质一致说
,
主张判断
准用法律规则之法定案型事实与待决案件的事实
间是否具有
“
实质一致性
冶,
根据事实间
“
实质一
致性
冶
的判断结果
,
得出关于准用法律规则与待
决案件相似性的结论
,
从而决定是否适用类比推
理
。
三是同一思想基础说
,
即基于系争案件事实
与法定案型事实间之思想基础
,
认为若两者具有
“
同一利益状态
冶,
亦即同具基本思想则可认定二
者具有
“
类似性
冶。
四是目的论说
,
或称规范意旨
说
,
主张发现法律规定的目的
、
道理和精神
,
将其
抽象概括为这些规定的意义
,
这时
,
该意义即为法
规之目的
。
该目的即为法定案型事实与待决案件
之间的中介
,
借以实现法规的合理适用和案件的
有效判决
[4]
。
这些学说固然可以为寻求相似性
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
但就具体的类推适用情形
而言
,
此种比较的客观性并不像民事权利体系中
的坐标图那样直观
,
更无法精确度量
。
在股权变
动模式类推适用物权制度还是债权制度的问题
上
,
则不仅要比较物权与股权
、
债权与股权的相似
性
,
更进一步地
,
还要比较谁更相近
。
而就近似程
度的比较而言
,
因其无法量化
,
只能是相对性的主
观评价
,
故亦无法得出有说服力的结论
。
2郾
股权变动模式的路径选择
依上述分析
,
股权变动的模式应当类推适用
物权变动模式
,
还是债权变动模式
,
二者的论证过
程均不能直接否定对方
。
就二者的比较而言
,
如
何判断谁更符合股权变动的立法意旨
,
本身是个
价值判断的过程
,
而无法从类推适用的过程本身
得出结论
。
那么如何从二者中间做出选择
,
或者
是否有必要撇开上述论证的路径
,
另寻他途
?
此
时
,
实用主义的观点则显现出其优势和价值
,
即要
看哪种模式更适用股权变动的实践需要
。
如果符
合股权变动的商事实践需要
,
则可参照物权或者
债权变动模式
;
如果均难以反映股权变动的特征
及商事实践的需要
,
则有必要舍弃该种法律推理
的思路
,
而从符合客观商事实践要求的角度来重
构股权变动模式的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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