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 - page 121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摇 摇 摇 摇 2014
4
概言之
,
类推适用是法律适用方法
,
也是解决
争议法律问题的论证方法
本文认为
,
在有限责
任公司股权变动模式的问题上
,
最终选择合同加
通知模式
合同加履行模式
修正主义模式
,
还是
相对区分模式
外部登记模式
,
可通过类推适用民
法中的物权或者债权变动的模式来论证其制度选
择的推理过程
,
但类推适用结果的妥当性还应当
经过实用主义的检验
,
以股权交易的效率和安全
作为制度选择的最终评价标准
具体而言
,
若经
实用主义检验
,
类推适用民法中的物权变动模式
是妥当的
,
则类推适用物权变动模式
;
若经实用主
义检验
,
类推适用民法中的债权变动模式是妥当
,
则类推适用债权变动模式
;
若经实用主义检
,
类推适用物权和债权变动模式均不妥
,
则构建
独立的股权变动模式
(
见图
2)。
遵循这一论证思
,
或为股权变动模式求解的妥当路径
2摇
股权变动问题的解决路径
按照本文所主张的分析路径
,
有必要从实用
主义的角度对类推适用的结果进行分析和评判
观点一未停留于类推适用物权变动模式的结论
,
而是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做了考察
,
并得出了在
现实条件下
,
以外部登记模式为优的结论
故仅
就研究方法而言
,
观点一的路径与本文所主张的
路径更为相近
股权变动模式的争论及有关公司法问题的争
,
一方面是源于公司法理论研究的相对贫弱
;
一方面则是源于在公司法的研究方法上尚未达成
共识
此等现实
,
与传统民法理论的研究及民法
的研究方法形成鲜明对比
从传统民法理论的形成路径上来看
,
在罗马
法时代
,
简单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催生了罗马法
,
其典型特点是以自然人为主体
,
以买卖
借贷等简
单商品交易为模型
经由注释法学和概念法学的
体系化改造
,
体系严谨的民法学理论构建基本完
对民法中的法律问题
,
基本遵由请求权检索
涵摄等法律适用技术
,
即可寻得答案
而公司制
度系在商事实践中产生
,
作为民法滥觞的罗马法
并未包含公司制度所需之先天元素
经由商事惯
例到公司立法
,
再到理论提升的公司法理论形成
路径
,
使得公司法理论的体系化程度远低于传统
民法
在公司法条文规定不明
,
公司法理论亦未
能做出周全解释之时
,
求助于传统民法理论
,
依照
相关民法制度进行类推适用
,
便成为自然选择
但在类推适用民法的相关制度之前
,
细致比较公
司法中的特定权利
特定制度与相应的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制度的异同
,
择其
者而从之
,
方能
保证类推适用的正确性
对类推适用的结果
,
应当从制度的功能
目的的视角
,
以实用主义的态
,
遵循公司制度效率与安全并重的价值取向
,
视之
,
检验之
,
方能保证类推适用结果的妥当性
如果特定的公司法问题
,
在民法制度中无法找到
訛輥輱
,
或者类推适用类似制度导致的结果
有违公司制度的实践需求
,
则当无拘泥于民法理
论及民法体系周全之必要
,
可径以实用主义的标
,
寻求妥当的解决路径
[5]
如果以上分析成立
,
则在公司法的争议问题中
,
可以通过论证方法的
共识
,
达致观点的共识
:
该论坛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最高人民法
院民二庭
中国政法大学共同举办
,
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
经济法学院承办
此为北京大学刘凯湘教授的观点
文中所涉学者
观点下文均将一一注明
,
各观点均系笔者对学者会议发
言的归纳
,
并未经过诸学者本人审定
,
故若有归纳不精当
之处
,
并不代表其本人意见
,
但这并不妨碍本文之讨论
北京工商大学的陈敦副教授也赞成外部登记模
,
并提出两个理由
:
一是股权不同于债权和物权
,
它牵
涉到更多的利害关系人
,
因此
,
不能简单遵从与当事人之
间的意思自治
;
二是外部登记有更强的公示效果
,
符合商
法外观主义和公示主义的要求
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雷继平博士的观点
此为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的观点
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刘敏博士的观点
与会的最高人民法院杜军博士则提出
,
要区分股
权变动与股东资格这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
他认为
,
股权
变动是解决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谁享有股权的问题
,
·611·
1...,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 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
Powered by Flipping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