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 - page 125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摇 摇 摇 摇 2014
年
摇
第
4
期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投资主体的身份限制主要
有
:
国家公务员不得参与或从事营利性活动
虞
;
国
家事业单位法人
、
社会团体法人
、
机关法人
,
除国
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
不得投资企业作为公司
股东
;
律师事务所
、
审计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
公司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的
“
竞业禁止
冶
义务
,
不
得投资于
“
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
冶
的公司获
利
愚
;
我国公民个人不得同外国公司
、
企业和其他
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
舆
;
外国企业
、
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
涉及我国国家安全
、
经济命脉的某些行业或投资
领域受到投资身份的限制或禁止
;
等等
。
投资身份受限的当事人签订的隐名投资合同
的效力
,
根据我国
《
合同法
》
第五十二条以及
《
合
同法司法解释
(
二
)》
第十四条的规定
,
主要在于
确认该关于投资主体身份限制的规定是否属于
“
法律
、
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冶。
如果属
于
,
则该投资身份受限的当事人签订的隐名投资
合同无效
;
如果不属于
,
且该隐名投资合同不存在
其他无效情形
,
则宜认定其有效
。
笔者认为
,
对于
规避投资身份限制的隐名投资合同效力
,
应在坚
持
“
有效认定优先
冶
原则的基础上
,
具体问题具体
分析
。
在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不明确
的情形下
,
须进一步对该投资身份限制的法律规
定进行立法目的分析
,
运用
“
法益权衡
冶
原则对该
法律规定所要保护的法益进行利弊权衡
,
对相关
法律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作出判断
,
进而对规避投资身份限制的隐名投资合同效力做
出认定
。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
鼓励投资自由成为当
今各国的立法潮流与发展趋势
。
在此趋势下
,
法
律之所以还对某些民事主体进行投资身份限制
,
主要是基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
维护正常的市场
竞争秩序
、
防止腐败等方面的考虑
。
也就是说
,
投
资主体身份限制方面的法律规范
,
往往旨在保护
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
其与维护投资者个体
的私利益相比更为重要
,
因此该类法律规范常常
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
,
相关主体必须遵守
。
应该
说
,
投资主体身份限制方面的法律规范
,
其立法目
的便在于限制特定主体取得股权
。
如果认可违法
投资主体取得相关股权则势必严重损害该类法律
规范目的之实现
,
是故
,
违反投资主体身份限制法
律规范的隐名投资合同原则上一般应认定为无
效
。
例如
,《
公务员法
》
禁止国家公务员参与或从
事营利性活动
,
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公务员的职务
廉洁性
,
以树立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廉洁形象
;
另一
方面是因为公务员往往掌握一定的权力
,
如果允
许其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
腐败行为
,
导致不公平竞争
,
从而破坏正常的市场
竞争秩序
。
由此看来
,
禁止公务员参与或从事营
利性活动
,
其所维护的是公务员职务廉洁性等国
家利益以及保障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社会公共利
益
,
因此
,
公务员违反投资身份限制对公司进行隐
名投资
,
其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
无效合同
。
当然
,
并非是说凡是违反投资身份限制法律
规范的隐名投资合同一律无效
。
例如
,A
有限责
任公司
(
以下简称
A
公司
)
董事甲违反
“
竞业禁
止
冶
义务
,
与自然人乙
、
丙二人共同签订隐名投资
合同
,
由甲实际出资
,
由乙
、
丙作为名义股东成立
B
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B
公司
),B
公司实际
由甲负责经营管理
。
甲利用其在
A
公司担任董
事的职务便利
,
将
A
公司的许多商业机会转移给
B
公司获利
,
且
B
公司的大部分业务与
A
公司为
同类业务
。
根据我国
《
公司法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董事甲在未经
A
公司股东
会同意的前提下
,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
A
公司的商业机会
,
也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
A
公司同类的业务
。
也就是说
,
在本案例中
,
甲投资
B
公司的身份受到
《
公司法
》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限制
,
那么
在此情形下
,
甲与乙
、
丙之间签订的隐名投资合同
是否无效呢
?
笔者认为
,
要对该隐名投资合同的
效力做出准确合理的评价
,
不妨首先对
《
公司法
》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立法目的进
行探究
。
该项法律规定
,
之所以对公司董事与高
级管理人员设立
“
竞业禁止
冶
义务
,
其目的是保护
公司与公司股东的利益
。
那么本案例中
,
对该隐
名投资合同作有效还是无效认定
,
首先需要权衡
的法益就是董事甲的利益与
A
公司
、A
公司股东
的利益
,
应该说前者与后者两种利益也都是私利
益
。
其次
,
需要进行法益权衡的是
A
公司
、A
公
司股东的利益与
B
公司
、B
公司股东的利益
,
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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