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 - page 115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摇 摇 摇 摇 2014
年
摇
第
4
期
名册
,
去变更章程的规定
。
其理论逻辑是认为股
权已经发生变动之后
,
才有后续文件变更登记的
跟上
,
而不是变更名册才取得股权
,
也可证明合同
加通知的股权转让模式的正确性
。
其法律意义还
在于
,
可以有效解决股权受让人何时有权请求到
公司里去行使股东权利的问题
。
股权受让人受让
了股权之后
,
即使未变更股东名册
,
可以要求变更
名册登记
,
即使未变更
,
已经对公司拥有实质上的
权利
,
即行使股东权利
。
观点三
:
修正的意思主义模式
。
即只要股权
转让合同生效
,
有股权转让的意思
,
在出让人和受
让人之间就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
,
但对公司而言
,
须另有出让人即原股东对公司的通知
,
受让人方
可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虞
此观点的重点在
于通知产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
或者通知是对公司
主张股权的要件
。
其与外部登记模式的差别在
于
,
外部登记产生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
,
但此处的
第三人并不包括公司
。
该观点与合同加通知的模式基本相同
,
但其
论证方式有所差异
。
该观点认为
,
英美国家主要
从组织法
、
信托法理论的角度研究公司法
,
我国的
公司法研究则以大陆法系的财产法
,
特别是物权
法理论为依托
。
我国学者习惯于用民法理论解释
公司法现象
,
但公司法作为组织法有其特殊性
,
因
此
,
在注重对民法
、
物权法理论借鉴和吸收的同
时
,
要自觉跳出以行为法为中心的民法理论体系
。
基于股权转让合同而产生的股权变动模式问
题
,
属于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变动
,
是民法
上的权利处分行为
,
在性质上属于准物权行为
,
可
以借鉴物权变动模式的基本理论
。
对基于法律行
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问题
,
我国
《
物权法
》
规定了
两种模式
:
一是有效合同加交付和登记
,
这是基本
规则
;
二是意思表示变动模式
,
这是特殊规则
。
前
者是以某种公示方式为生效要件
,
后者是以某种
公示方式为对抗要件
。
如果按照意思主义的模式
,
则只要股权转让
合同生效就可以产生股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
无须
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
也不需要其他任何行为
。
其
优点是尊重当事人的自治
,
且效率较高
。
但股权
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
,
而不是股东对其他股
东享有的权利
。
如果公司对对股权转让不知情
,
则受让者如何向公司主张股权
?
该观点在此参照
了债权转让的模式
,
即通知生效
。
该观点认为此处所言之通知
,
在性质上非意
思表示
,
而是准法律行为
。
在程序上类似于德国
法的转让登记制度
、
韩国法的名义更换制度和英
国法的非公开公司股份的转让制度
。
就通知的程
序而言
,
应当由出让人负责通知
,
并应当明确通知
所需提交的文件及接收机关
。
公司对接收的通知
只有形式审查义务
,
而无须以公司同意转让为必
要
。
通知产生股东权利和股东身份转移的效力
。
此观点反对内部登记模式和外部登记模式的
理由有三
:
一是从立法上看
,《
公司法
》
第
32
条已
经明确规定外部登记是对抗要件
,
而非生效要件
,
故股权变动的外部登记模式显然有违现行法律的
规定
;
二是从社会现实上看
,
我国绝大多数有限责
任公司均未制备股东名册
,
故以内部登记作为股
权变动的标准并不具有可行性
;
三是从逻辑上看
,
股权受让人之所以不能顺利完成内部登记或外部
登记
,
大多是因为其他股东所不喜
,
由于控制股东
的隐蔽作梗
,
而不办理变更登记
,
虽然股权受让人
可以通过诉讼予以事后救济
,
但此时股权受让人
的身份是什么
?
如果承认其是股东
,
则与登记变
动的模式显然已经产生悖论
;
如果不承认其是股
东
,
则公司当然没有义务为其办理变更登记
。
观点四
:
合同加履行模式
。
即只要受让方依
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
支付了转让价款
,
股权就发生
了相应的转移
。
愚
公司或其他股东原则上无权干
涉转让方出让其股权
,
除非有法定或章程约定的
限制条件
。
此观点认为
,
股权变动模式不等于股
权权属确认
舆
。
股权变动模式可能最多会推出对
外公示的内容
,
而股权权属确认是一个内部的权
利确定
。
如果把股权看成不动产
,
基于登记才会
产生权利的确认和变动
。
但从
《
公司法
》
第
32
条
的规定看
,
明确确认在受让人已经取得股权的情
况下
,
公司必须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
这是公司
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
由外部登记产生的公示效
力是对抗效力
,
即登记产生公示效力
,
而不是权属
确定的标准
。
股权转让合同已明确包含了股权变
动的意思表示
,
如果双方已按约履行
,
出让方拿到
了股权的对价
,
则此时应当认定股权发生了变动
。
观点五
:
实用主义的模式
。
即不应拘泥于民
法理论中的权利变动模式
,
而应基于实际需要建
立相应的权利转让模式
。
余
其主要的分析思路是
,
·011·
1...,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