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 - page 126
第
29
卷
摇
第
4
期
雷金牛
,
李晓欧
:
论隐名投资合同的效力要件
与后者两种利益都是私利益
。
最后
,
需要进行法
益权衡的是
A
公司
、A
公司股东的利益与
B
公司
交易相对方的利益
。
从表面上看
,
似乎前者与后
者两种利益也都属于私利益
,
但因
B
公司的交易
相对方多为不特定的交易主体
,
且
B
公司与其交
易相对方的交易大多已经完成
,
如果因否定隐名
投资合同的效力进而否定
B
公司诸多已经完成
的交易的法律效力
,
显然对
B
公司的交易相对方
极不公平
,
且不利于交易安全
,
也不具交易效率
,
因此
,
在
A
公司
、A
公司股东的利益与
B
公司交
易相对方的利益的衡量上
,
后者利益在某种意义
上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
。
因此
,
本案进行法
益权衡的结果
,
笔者认为
,
在坚持
“
有效认定优
先
冶
原则的基础上
,
不宜认定该隐名投资合同无
效
,
而应让甲与乙
、
丙进行合同效力瑕疵补救
。
例
如让甲取得
A
公司股东会的同意
,
以使该隐名投
资合同效力瑕疵得到补救
,
或者按照
《
公司法
》
第
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
将董事甲在
B
公司
的收益归
A
公司所有
。
三
、
隐名投资合同效力的内容要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
一份合同要有效成
立并生效
,
在合同内容方面须符合
“
合同内容确
定
冶“
合同内容可能
冶 “
合同内容合法
冶
以及
“
合同
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冶
四个方面的要求
,
隐
名投资合同亦须符合这四个方面的要求
。
(
一
)
合同内容确定
“
合同内容是当事人因合同所欲使其发生的
事项
,
也称为合同的标的
。冶
[8]390
从民事法律关系
的角度看
,
合同内容是指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
从本质上看
,
合同内容依当事人合意而产生
,
须根
据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来确定
。
如果当事人意
思表示的内容不确定
,
或意思表示的内容前后矛
盾
,
或意思表示的内容无确定意义
,
除依据法律规
定
,
或依惯例或习惯
,
或依当事人所定的确定方
法
,
或依其他情事
,
可确定其内容的以外
,
否则合
同效力无从发生
。
具体到隐名投资合同
,
如果合同未约定出资
的金额或出资的财产
,
或未约定拟投资的公司以
及拟认购的出资额或股份
,
或未约定股权
、
股份或
投资权益的归属
,
或未约定投资收益的分配与投
资风险的承担
,
而且依据法律规定或依据惯例
、
习
惯或依其他情事
,
都无法确定上述事项
,
则既很难
确定该合同的法律性质究竟是隐名投资性质还是
借贷性质
,
抑或是委托代理性质
,
也很难确定当事
人的具体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
就有可能导致该
合同无法有效成立或发生法律效力
,
从而无法产
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结果
。
(
二
)
合同内容可能
合同要有效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
其重要的
前提是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可能的
,
以不能实现的
事项为标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
合同内容的不
能
,
既包括法律上的不能
,
也包括事实上的不能
;
既包括客观不能
,
也包括主观不能
。
合同内容的
不能
,
须是确定的不能
,
如果只是一时不能而嗣后
可能的
,
不能视为合同内容不能
。
合同内容不能
导致的合同无效
,
应当是合同内容自始不能
。
如
果合同订立时合同内容可能
,
但是在合同订立后
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内容不能
,
并不必然
导致合同的当然无效
,
而是应依情势变更原则
,
根
据导致合同内容不能的客观情况变化是否归责于
当事人的原因
,
或撤销合同
,
或对合同内容进行变
更
,
或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
例如
,
当事人因不知情
,
在隐名投资合同中约定对
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进行投资便是属于合
同内容在事实上的不能
。
因为拟投资的公司营业
执照已被吊销
,
合同约定对其出资购买股权已经
在事实上不可能
,
所以该合同无效
。
又如当事人
在隐名投资合同中约定
,
以隐名投资人售卖某文
物的价款作为出资
,
而该文物系隐名投资人非法
占有的国家文物
,
且该文物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流
通的文物
,
因作为出资的该文物售卖价款在法律
上不可能实现
,
因此该合同无效
。
此外
,
需要指出
的是
,
合同内容的全部不能导致合同彻底无效
;
部
分不能导致合同部分无效
,
效力不受影响的部分
则继续有效
。
(
三
)
合同内容合法
我国
《
合同法
》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与第五项
明确规定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冶
以及
“
违
反法律
、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冶
的合同无效
。
这一规定
,
在合同法理论上被简称为
“
违法无
效
冶。
换言之
,
合同要有效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
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
又根据
《
合同法司法解释
(
二
)》
第十四条的规定
,《
合同法
》
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
“
强制性规定
冶
指的是
“
效力性强制性
·121·
1...,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
127,128,129,130,13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