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 - page 129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摇 摇 摇 摇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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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的相关内容以及
民法通则
等其他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规范
一般而言
,
隐名投
资合同涉及的交易金额较大
,
交易周期长
,
交易规
则复杂
,
更为重要的是
,
隐名投资法律关系复杂
,
涉及隐名投资人
名义股东
,
以及公司
公司其他
股东
公司债权人和隐名投资股权受让人等其他
第三人等诸多利益相关者
,
因此
,
为防止欺诈
存证据
督促合同当事人审慎交易
明确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
便利合同管制
保障交易安全以及维
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
隐名投资合同宜采取
书面形式
那么
,
书面形式究竟是应该作为隐名
投资合同的法定形式还是当事人的约定形式呢
?
笔者认为
,
今后我国
合同法
修订时
,
宜将书面
形式作为隐名投资合同的法定形式
,
并对隐名投
资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明确规定
,
以此达到警醒
当事人慎重签订隐名投资合同的目的
,
也利于明
确当事人权利义务
,
以及发挥书面形式在防止欺
预防合同纠纷等方面的作用
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
,
书面形式究竟是隐名
投资合同的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呢
?
关于合同书面形式要件的效力
,
因为我国
合同法
没有明确规定
,
学理上目前存在不同的
看法
,
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
,
成立要件说
该观
点认为
,
书面形式无论是作为法定形式还是约定
形式
,
都是对于合同成立与否的规定
,
欠缺法定的
或约定的书面形式
,
合同都不成立
简言之
,
该说
将书面形式作为某些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
[14]
说中还有另一种分支观点
,
认为对于书面形式要
件的法律地位
,
应区分法定书面形式和约定书面
形式
约定书面形式是合同形式自由原则的体
,
既非合同的成立要件
,
也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但法定书面形式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
属于合同的
特殊成立要件
[11]126
第二
,
生效要件说
该说认
,
欠缺法定或约定形式要件的合同应被认定为
未生效
[15]
第三
,
证据效力说
该说认为
,
书面形
式应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
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书
面形式的合同并非导致合同不成立和无效
,
而只
是表明当事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合同已成立或者
具备某项合同内容
,
合同形式欠缺导致合同不具
有强制执行力
[16]
第四
,
区别说
该说认为
,
法律
在规定某种合同的法定形式时
,
可赋予其四种不
同的法律效力
:
证据效力
成立效力
生效效力和
对抗效力
只有区分了合同法定形式的四种不同
效力
,
才能准确认定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合同是否
有效
[8]377 - 378
笔者赞同区别说的观点
因为探究合同书面
形式的立法目的以及当事人本意
,
无论是法律直
接规定还是当事人约定合同采取书面形式
,
其目
的无非包括证据目的
警告目的
警戒线目的
息提供目的以及便利管理
仪式要求等其他目
[17]
,
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否或生效与否并非法
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唯一目
的或最终目的
,
结合合同形式自由原则的合同法
发展潮流与趋势
笔者认为不宜简单地将合同书
面形式要件作为合同成立或合同生效的要件
,
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将合同书面形式要件区分
为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两种
,
根据法律的明确规
定以及立法目的
(
法定的书面形式
),
或根据当事
人的具体约定与真实意思
(
约定的书面形式
)
最终具体确定合同书面形式的效力以及合同欠缺
书面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书面形式
,
应尊重当
事人的选择和约定
,
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
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或书面形式不符合双方签
字或盖章的明确约定时
,
该合同未生效
如当事
人虽约定合同采取书面形式
,
但当事人未明确约
定书面形式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
则不宜将
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
,
而该书面
形式的约定对于当事人仅具有证据效力而已
当事人不能证明合同存在或合同某项内容
,
则仅
承担该合同或合同该项内容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法律后果而已
又如
,
当事人虽约定采用书面形
式订立合同
,
但实际上当事人并未采用书面形式
,
而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
,
则应将一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事
实行为视为对合同书面形式要求的变更
,
该合同
有效成立
对于法定书面形式的合同效力
,
则应探求法
律规定本身以及立法目的与本义
,
可以运用形式
标准和实质标准相结合的方法
,
必要时进行法益
衡量
,
来最终具体确定合同法定书面形式的效力
首先
,
确定法律
法规关于合同书面形式要件的效
力是否有明确规定
,
如有明确规定则遵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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