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 - page 117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摇 摇 摇 摇 2014
年
摇
第
4
期
方法而言
,
似还应当从考察能否类推适用既有民
法规定入手
,
才具有相对坚实的法理基础
。
1郾
类推适用的步骤
公司法属于商法
,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
遵
循民商法的一般原理
,
特别法有规定的
,
应当优先
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
特别法没有规定的
,
参照适用
一般法的规定
。
故就股权变动问题而言
,
应当首
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
见前文所引用的我国
《
公
司法
》
的规定
)。
因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生效
、
股东
名册登记
、
外部登记机关登记三个时间点
,
由此产
生股权变动时间不明的问题
,
故生争议
。
公司法
属于商法
,
是民法的特别法
,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
言
,
公司法规定不明
,
则有参照民法规定的必要
。
类推适用是在法律存在漏洞时
,
运用相类似
的规定予以适用的制度
訛輥輮
。
通说认为
,
因法的安
定性与自由
、
正义的优先地位或优先利益的不同
,
不同的法律领域能否类推适用
,
结论亦有重要差
异
。
在公法领域
,
实行法定主义
,
为了防止公权力
不适当地介入市民生活
,
公法须对国家权力的行
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
使人们有广泛的依自身意
志实现其法律效果的空间
,
法的正义和公平价值
须让位于法的绝对安定性价值
,
故而禁止类推适
用
。
典型的如刑法领域的罪刑法定主义
,
严格禁
止法律的类推适用
。
在行政法领域
,“
依法行政
冶
所强调的行政权力行使方式的
“
法定性
冶,
也排除
类推适用
。
在私法领域
,
奉行自由主义
、
概括主义
和意思自治
,
一般不实行法定主义
。
在私法对私
人间的社会生活所做的规定存在漏洞的情形下
,
承认类推适用在私法中的地位
,
有利于引导当事
人对法律的预见性
,
维护当事人的应有权利
。
在
私法领域
,
法官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审判
,
只有类推适用相类似之法律规定
,
才能发挥法律
调整社会生活和权利保护的应有作用
。
由此
,
类
推适用在私法领域获得了一般原则的地位
訛輥輯
。
私法中的类推适用
,
一般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
(1)
法律漏洞的确认
,
即法官在对系争案件类推
适用之前
,
首先必须认定法律漏洞的存在
;(2)
系
争案件不属于禁止类推适用的私法领域
,
即不属
于物权法定等基于其他优先原则的考虑
,
而不许
类推适用之情形
;(3)
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
,
须存
在着能够予以援用的相类似的法律规定
。
在司法
审判中
,
表现为法官首先须在形成案件事实的过
程中寻找可为该案型适用的法律规定
(
即大前
提
),
在不能找到可适用的前提时
,
转而找寻相类
似的法律规定
,
运用价值判断在案件事实和规定
之间进行比较
,
以判断该规定与系争案件是否有
类似性
;
如果依据法律的规范意旨
,
系争案件本应
包含在该规定之中
,
则可确认开放性的法律漏洞
的存在
,
并以该规定为类推适用的大前提
。
如果
在现行法中找不到可予援用的相类似的法律规定
时
,
则按照目的性扩张或
“
创造性补充
冶
等其他法
学方法
[2]
。
按照以上类推适用的路径
,
在公司法未就股
权变动做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
,
应重点考察的问
题是
:(1)
股权与哪种民事权利的属性最为相近
,
在哪一点上
,
其本质与相应的民事权利更为一致
,
进而可以类推适用该权利变动的法律规定
;(2)
如果股权不是一项单一性的权利
,
而是因为取得
股东身份
、
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一组权利的集合或
称权利束
,
那么
,
是否有可能将股权的不同权能进
行分解
,
根据具体的股权内容
,
来类推适用相应的
民法制度
? (3)
如类推适用的结果不符合公司实
践的要求
,
则要放开民事权利变动模式参照适用
的束缚
,
以实用主义的态度来寻求更符合公司实
践的制度构建
。
遵循上述思路
,
有必要对股权的性质进行进
一步的考察
。
2郾
民事权利体系与股权的坐标
对股权的性质问题
,
争论已久
。
通说认为
,
股
权是独立于传统民法中的民事权利的权利类型
,
从内容上来看
,
其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
、
股东大会
表决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权利束
。
为什么传统民
法体系当中没有股权的位置
?
笔者认为
,
原因主
要有两个
,
一是滥觞于罗马法的民法理论
,
系以简
单的买卖交易行为为模型
,
在以简单商品经济为
特点的罗马法时代
,
不可能内生出公司制度
,
当然
不可能产生出股权的概念
;
二是公司制度与现代
市场经济同期产生和成长
,
公司制度不是精通概
念法学的法学家在民法体系中构建出来的制度
,
而是在商事实践中创生的制度
,
公司制度先于公
司法而产生
,
公司法理论追随于公司实践而成长
,
公司法的理论形成路径不是内生于民法体系
,
而
是对公司实践的归纳和总结
。
由此带来的难题
是
,
我们无法将其嵌入已有的民事权利体系
。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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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