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 - page 128
第
29
卷
摇
第
4
期
雷金牛
,
李晓欧
:
论隐名投资合同的效力要件
强制性规定
,
尤其是不得违反其中的效力性强制
性规定
。
如果隐名投资合同内容违反法律
、
行政
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则该隐名投资合同无
效
。
例如
,
根据我国
《
公司法
》
第二十七条的规
定
,“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
也可以用实物
、
知识
产权
、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
但是
,
法律
、
行政法
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冶
如果隐名投
资人以犯罪所得作为出资
,
与名义股东签订隐名
投资合同
,
则该隐名投资合同无效
。
(
四
)
合同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
遵守公序良俗是世界各国关于合同效力的通
行做法
,
在我国法律上的规定通常是指当事人订
立的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公
序
,
是指公共秩序
,
是相对于国家层面而言的
,
对
应国家利益
;
良俗
,
是指善良风俗
,
是相对于社会
层面而言的
,
对应社会公共利益
。
其中
,
国家利益
是指国家的整体性的政治
、
经济和安全利益
。
社
会公共利益则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
一是不特
定第三人的利益
;
二是与人权等基本价值相联系
的个人利益
,
如生命权
、
健康权
、
人身自由与人格
尊严利益等
;
三是弱势群体的利益
;
四是与最低限
度的道德相联系的私人利益
,
如约定故意或重大
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
[12]
我国法律对于合同应遵守公序良俗有着明确
的规定
,
例如
《
民法通则
》
第七条规定
“
民事活动
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扰乱
社会经济秩序
。冶
又如
,《
合同法
》
第五十二条也明
确规定
,
一方以欺诈
、
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
益的合同无效
;
恶意串通
,
损害国家
、
集体或者第
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无效
。
遵守公序良俗是对所有类型合同的共同要
求
,
隐名投资合同也不例外
。
从发生论的角度来
看
,
合同效力规则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
违反公序良
俗
———
违反强制性规定
———
具体的效力规则
。
其
中
,
违反强制性规定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具体化
,
而
各种具体效力规则又是违法无效规则的具体化
。
因此
,
笔者认为
,
在合同效力规则的适用顺序上
,
应先考察各种具体的效力规则
,
然后再考察是否
违反强制性规定
,
最后才考察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
依此顺序最终确定隐名投资合同的效力
。
四
、
隐名投资合同效力的形式要件
学理上认为
,
合同形式分为广义和狭义两
种
。
[4]484
从广义上看
,
合同的形式既包括各种关于
合同的内容的表现方式
,
也包括法律和合同对于
订约的特殊形式要求
。
例如
,
对于某些特定的合
同
,
法律规定应该办理登记或审批手续以符合法
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要求
。
从狭义上看
,
合同的形
式仅限于法律和合同所规定的订立合同的方式
,
不包括法律规定的特殊的订约方式
。
从比较法来看
,
合同形式的选择原则上属于
合同自由的范畴
,
该原则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法
律的明确认可
。
根据我国
《
民法通则
》
以及
《
合同
法
》
的规定
余
,
除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或约定合同的形式
。
但
是
,
从维护交易安全
、
便于合同管理
、
保护当事人
利益等角度出发
,
我国
《
合同法
》
对某些特定的合
同也明确规定了合同形式的强制性规则
。
如
《
合
同法
》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
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
采用书面形式的
,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当事人约
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冶
书面形
式对于当事人而言
,
主要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
,
一
是防止草率订约
;
二是防止欺诈
,
预防纠纷
;
三是
具有证据保存的功能
。
合同形式是合同内容识别
与确认的手段
,
合同形式对于判断当事人之间是
否存在合同关系以及确认合同的具体内容
,
具有
重要意义
。
尽管合同形式自由得到普遍认可
,
但是考虑
到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的冲突性
,
为了兼顾交易
迅捷与交易安全两项价值
,
法律在认可并尊重合
同形式自由的同时
,
对合同形式有一定的干预和
强制规定
。
特别是对一些交易金额较大
、
交易周
期较长
、
交易规则复杂的合同
,
规定必须采用法定
形式
,
以防止欺诈
、
保存证据
,
并督促合同当事人
审慎交易
。 “
遵循某种形式之必要
,
可给当事人
产生某种交易性的气氛
,
可唤醒其法律意识
,
促使
其三思
,
并确保其做出之决定之严肃性
。冶 “
遵守
形式还可永久性保全法律行为存在及内容之证
据
;
并且亦可减少或缩短
、
简化诉讼程序
。冶
[13]
由
此可见
,
法律对合同形式实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和
强制规定的正当性依然存在
。
因为我国
《
合同
法
》
分则没有关于隐名投资合同的任何明确规
定
,
因此对于隐名投资合同
,
只能依照
《
合同法
》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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