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卷
摇
第
3
期
2015
年
5
月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OURNAL OF BEIJ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Vol. 30 No. 3
May 2015
doi:10. 16299 / j. 1009鄄6116. 2015. 03. 007
论增值税抵扣权的范围
翁武耀
(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
北京
摇 100088
)
摇 摇
摘
摇
要
:
抵扣权范围主要研究符合什么条件的进项税才可以抵扣这一基础理论问题
。
为了确保增值税中性原则和
作为一种仅对私人消费征收的税的属性以及维护纳税人权益
,
需要避免对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进项税抵扣权进行任何限
制
。
根据对基于征税交易目的的使用这一抵扣必要条件的解释
,
增值税抵扣权实施应具有立即性
、
完整性和全面性的特
征
。
当纳税人同时从事征税
、
免税或不征税交易时
,
需要根据
(
预
)
比例抵扣制度来实施相关的抵扣权
。
对于一些通常
以最终消费为目的使用的货物或服务
,
抵扣权可以直接限制
,
但是构成企业自有活动客体的除外
。
关键词
:
增值税
;
抵扣权
;
相关性原则
;
立即抵扣
; (
预
)
比例抵扣
;
自有活动
中图分类号
:
F812郾 42摇 摇 摇
文献标志码
:
A摇 摇 摇
文章编号
:
1009 鄄鄄6116
(
2015
)
03 鄄鄄0058 鄄鄄09
收稿日期
: 2014鄄鄄12鄄鄄20
基金项目
:
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
增值税立法若干基本问题研究
冶(13ZFQ82002);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
团队项目
(2014CXTD06)。
作者简介
:
翁武耀
(1981—),
男
,
浙江宁波人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
,
博士
,
研究方向
:
财税法
。
摇 摇
增值税抵扣权作为增值税制度的一项核心内
容
,
对于确保增值税作为一项最理想的中性税种
和仅对私人消费征收的属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
用
,
在对抵扣权进行规范时
,
就必须尽量确保纳税
人在经济活动的实施过程中不承担任何增值税负
担
。
虽然纳税人抵扣权的行使需要满足特定的条
件
,
淤
只有特定范围内的进项税才可以抵扣
,
但是
在确定这一条件或范围时需要避免对与经济活动
相关的进项税抵扣权的任何限制
。
然而
,
我国现
有增值税相关规定与此要求仍然存在一定距离
。
事实上
,
抵扣权范围涉及增值税的基础理论问题
,
抵扣权范围的规则是增值税抵扣权制度的核心内
容
,
不过我国税法学界对此尚缺乏应有的专门研
究
。
本文基于欧盟增值税立法和司法判例的成熟
经验以及意大利税法的相关理论
,
对抵扣权范围
的规则进行系统解读
,
分析我国现有增值税法规
在这方面的不足
,
并对未来我国增值税相关立法
提出完善建议
。
一
、
增值税抵扣权的概念
增值税是一种多环节
(
征收
)
的税
,
在货物和
服务的生产
、
分配过程中的所有阶段征收
。
这样
,
不仅私人消费
,
生产性消费也会被置于征收增值
税之中
。
作为一种仅仅是对私人消费征税的税
种
,
增值税需要消除厂商作为消费者时所承担的
增值税税负
,
消除的关键就在于抵扣
。
抵扣是增
值税特有的机制
,
它允许厂商在缴纳增值税时抵
扣在上一个交易环节他们作为消费者时承担的增
值税
。
可以说
,
通过这样一种抵扣机制
,
纳税人在
实施经济活动中承担的增值税构成了一种厂商可
以向国库请求的税收债权的客体
。
[1]
据此
,
基于
抵扣机制的抵扣权
,
可以概括为增值税纳税人享
有的从其缴纳的因销售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增值
税
(
通常被称为销项税
)
中抵扣其在购买货物或
服务时所承担的增值税
(
通常被称为进项税
)
的
权利
。
不过
,
令人遗憾的是
,
我国目前增值税法规并
没有引入
“
抵扣权
冶
的概念
,
尽管纳税人抵扣权的
存在并不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
抵扣权
冶
为必要
条件
。
这与许多国家在抵扣制度的立法中普遍使
用
“
抵扣权
冶
概念的实践形成对比
。
比如
,
在欧
盟
,
作为欧盟增值税的基本法规
,2006
年指令
(Council Directive 2006 / 112 / EC,
以下简称
2006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