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 - page 86

30
2
期 何力军
,
戴德明
,
:
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表双重信息披露研究综述
务于财务报告的主要目标
,
强调
契约有用性
冶,
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辅助财务报表服务于财务报
告的次要目标
,
强调
估值有用性
冶,
主要基于公
允价值计量
同时
,
作者还进一步提出
,
对于需要
同时编制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上市公司
,
公司报表为基本报表
,
合并报表为辅助报表
于非上市公司
,
可以只强制要求提供一套服务于
基本目标的财务报告
,
服务于次要目标的财务报
表自愿提供
对国内外现有研究的评价和对未来研究
方向的探讨
1郾
对国内外现有研究的评价
(1)
从已有文献的研究结果看
,
普遍认为合
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表同时披露能弥补只
披露合并财务报表的缺陷和不足
但在理论界和
实务界
,
乃至准则制订机构
,
对于双重披露这种制
度安排的理论基础和意义鲜有研究和清楚的认
,
并且大部分文献是把母公司财务报表作为合
并财务报表的一种补充
,
或后者是前者的放大的
观点来进行研究
,
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比母公司财
务报表提供了增量信息
,
从而证明合并财务报表
相对于母公司财务报表更为有用
因此
,
有必要
在对财务报告披露制度形成背景及原因进行系统
梳理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
对合并财务报表与母
公司财务报表之间的差异在本质上的区别进行更
广泛的研究
(2)
前述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表有
用性的研究
,
只能解决在现行的会计规范下谁更
有用的问题
,
也就是使用相同的标准对合并财务
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表在某一方面上的有用性进
行判断的问题
,
但却无法回答谁能取代谁的问题
正如合并财务报表在某一方面上的有用性更强并
不能说明合并财务报表就可以取代并且能够取代
母公司财务报表一样
因为从研究内容上看
,
代是一种整体上的权衡判断
,
而并非局部的利益
判断
如果说合并财务报表可以取代并且能够取代
母公司财务报表
,
那么
,
取消上市公司对于母公司
财务报表的披露则正好顺应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
的要求
;
如果说合并财务报表不能取代并且无法
取代母公司财务报表
,
那么二者之间应该存在怎
样的差异
,
应该进行何种分工与协作
,
这就成为未
来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表有用性研究的
重点问题
,
同时这也是会计准则制订机构未来应
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
,IASB
面对
双重披露制和单一披露制长期共存的局面
,
在合
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披露问题上一直采取
容并济
的态度
,
既不肯定单一披露制
,
也不否定
双重披露制
,
并且基于现实的考量
,
在准则中分别
对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编报和披露进行规
尽管如此
,
IASC1989
年发布
IAS No.
27———《
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
》,
IASB 2003
年发布修订后的
IAS 27《
合并
和单独财务报表
》,
再到
2011
年发布再次修订后
IAS 27《
单独财务报表
的过程来看
,IASB
对合
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之间的分工进行了初步
尝试
訛輥輯
2郾
对未来研究方向的探讨
财务报告是特定主体的财务报告
,
因此编制
财务报告首先必须明确报告主体
合并报表在运
用过程中突出地表现出合并范围所导致的虚假信
息披露
,
安然事件等重大财务丑闻都和报告主体
的边界确定有关
虽然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在
报告主体上存在集团主体与法律主体的差异
,
这种差异在现行财务报告目标下被有意识地过滤
或忽略了
,
并且将本应在信息披露上存在差异的
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
,
用一把相同的尺子去进
行衡量看谁更有用
从现行决策有用财务报告目标可以发现
,
务报告是向投资者
(
含现实的和潜在的
)、
债权人
以及其他信贷者提供有关报告主体的财务信息
因此
,
报告主体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财务报告目标
的实现
只有正确确定报告主体的范围
,
才能依
据相关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
实现其财务报告
的目标
一方面
,
较为清晰地定义报告主体有助
于确定一个报告主体
,
另一方面
,
将报告主体的定
义同财务报告目标联系起来
,
也有助于概念框架
的协调一致
,
也使得框架更加的完整
因此
,
有必
要从报告主体多重化的角度对现行财务报告目标
进行改进
,
推行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并重的双
重信息披露
,
强调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
表之间本质上的差异
,
对二者之间的分工与协作
进行更广泛的研究
,
提高双重信息披露的整体有
用性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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