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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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卷摇 第 5 期 韩烜尧: 我国非司法 ODR 的适用与完善
础的线上交易行为出发,把化解用户间的交易纠 和运行逻辑充分体现了平台自治的技术优势和源
纷作为主要抓手,将陪审团民主特点融入非司法 头治理的解纷共识,但依旧缺少国家立法层面的
ODR 的设计理念和解纷逻辑。 再通过为用户搭 宏观制度认可和顶层设计建设。 如今,互联网商
建“线上纠纷线上解决冶的解纷机制,培养用户养 事交易行为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中不可分
成优先使用非司法 ODR 的解纷习惯,产生化解线 割的一部分。 我国应当及时填补非司法 ODR 的
上纠纷的平台自治思维,并逐步提升用户对非司 立法空白,让非司法 ODR 被赋予更加完备的法律
法 ODR 的认知、接受和信任程度,努力让平台内 规范和更加专业的技术支持,从而健全完善我国
的所有交易纠纷都实现内部化解、推动用户“ 指 互联网空间的现代化治理模式和法治化治理水
间解纷冶的功能发展和实践成效,从而间接促进 平。 因此,建议颁布具有权威性、体系性、统一性
非司法 ODR 成为转变网民解纷思维的核心内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法冶,加快
三、我国非司法 ODR 的完善路径 促进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实施,为优
在互联网治理体系中,非司法 ODR 的出现不 先选择线上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公
仅拓展了 ADR 依托互联网思维和信息化技术后 民提供强有力的权威支撑和法律保障。 倘若建立
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而且发挥了非司法 ODR 一部新法的周期相对较长,也可率先补充现存的
在治理网络纠纷中的优势作用,真正实现了“ 以 法律法规内容,以实现我国法律的完整性。 例如,
网治网冶和“线上纠纷线上解决冶的现代化治理模 通过修改决定的形式,及时对我国《中华人民共
式与源头化解纷理念。 我国非司法 ODR 的实践 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补
与应用已经在网络空间中有效形成具有民间性、 充有关 ODR 的申请程序和执行规定;对《中华人
自治性、高效性的解纷思维和治理模式 [22] ,逐步 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让网民真切感悟到非司法 ODR 从便捷与高效功 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补充
能属性到公平与正义价值属性的发展进路,更为 有关 ODR 的网络运行安全和纠纷解决办法等规
“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 范性法律条文,使其真正成为我国网民青睐的、具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和良好 有合法性意义的正义解纷途径。
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 (二)建立非司法与司法 ODR 的衔接机制
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冶 的理想愿景打下坚 虽然非司法 ODR 可以充分发挥其独特的解
舆
实的现代化治理基础。 纷优势,并在短时间内高效化解庞大数量的涉网
虽然非司法 ODR 在化解互联网矛盾纠纷、维 纠纷。 但在实践中存在局限性。 目前,非司法
护网络用户合法权益、实现公民权利救济时,能充 ODR 仅能高效化解情节简单的互联网小额交易
分发挥司法审判所不具备的高效性、低廉性、非对 纠纷,当纠纷涉及金额过大、情节过于复杂或者难
抗性等解纷优势。 但是,通过参与式观察发现,我 以化解时,非司法 ODR 应主动探索与更具权威性
国非司法 ODR 在社会实践与技术应用层面依旧 的互联网法院建立职责衔接机制。 具体可表现
存在着亟须完善的问题弱项。 建议从操作规程视 为:第一,非司法 ODR 应当加强借鉴互联网法院
角为非司法 ODR 的长远发展提供具有建设性、体 治理民商事纠纷的调解机制,紧密加强非司法
系性和创新性的完善路径,加快实现非司法 ODR ODR 与司法 ODR 的联结纽带,推进 ODR 在我国
在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的独特解纷作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体系化发展,同步实现
用和高效治理能效,从而提升我国互联网用户对 非司法 ODR 对互联网法院的诉前分流功能。 第
非司法 ODR 的信任程度和应用规模 [23] 。 二,非司法 ODR 可以引导纠纷当事人向互联网法
(一)赋予非司法 ODR 在立法层面的正当地位 院提起维权诉讼的公力救济。 毕竟化解纠纷是非
非司法 ODR 是基于互联网环境迅猛发展而 司法 ODR 的设计初衷,但不可避免会有其难以解
自发在民间形成的一种具有针对性、高效性、虚拟 决的纠纷情况发生。 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个
性的解纷机制,是网民在互联网环境中得到权利 人权益,非司法 ODR 有义务向用户推荐更具权威
救济的一种有效途径。 非司法 ODR 的程序设计 性的审判机关作为其维护个人权益的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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